為促進殘疾人就業(y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快來了解一下政策的詳細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qū)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y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yè)安置殘疾人
注意:
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fā)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業(yè)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qū)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注意
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
一、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
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二、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 = 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 = 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qū)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納稅人本期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
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或等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大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應退稅額。
年度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2年1月、2月安置殘疾人10人,且符合優(yōu)惠各項條件。納稅人所在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590元/月。1月繳納增值稅稅款110000元,2月繳納增值稅稅款100000元。
分析
每月應退增值稅額=2590*10*4=103600元
1月已繳增值稅稅額大于當期應退稅額,實際可退增值稅稅額103600元
1月已繳未退增值稅稅額=110000-103600=6400元
2月已繳增值稅稅額小于當期應退稅額,當期不足退還,差額=103600-100000=3600元
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3600元
所屬期2月可申請退還增值稅稅額=100000+3600=103600元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