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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在實務中的五大誤區(qū)!你有沒有踩雷?

[日期:2020-06-01]   來源: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  作者: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   閱讀:2156次[字體: ]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guī)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二、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理論知識大家可能都了解,但是應用到實務工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今天就幫大家總結了房產稅在實務工作中的五種誤區(qū),快來看看你有沒有踩雷吧!

誤區(qū)一、房屋出租時,從租計算的房產稅低于了按余值計征,需要按照余值計征。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誤區(qū)二、轉租的房產,需要按租金收入的差額繳納房產稅。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承租人轉租房產不再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承租人轉租房產不再征收房產稅。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誤區(qū)三、既出租又自用的房產,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09]120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應分別計算繳納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產稅。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自用部分的房產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積/(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積)×房產原值

誤區(qū)四、企業(yè)停產房產閑置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處于閑置不用狀態(tài),也應正常申報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如果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大修理連續(xù)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間免征

誤區(qū)五、無產權的房產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文有關規(guī)定: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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